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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6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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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
懲戒
法庭第一審判決之
上訴
,
非
以
判決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
法令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
當然違背法令
: 一、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
裁判
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 三、懲戒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辯護、代理或代表。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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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處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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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23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2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6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8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再審 §8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執行 §9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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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上訴最終審: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之事由提起。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最終審為法律審,只做是否有違背法令的判斷,不做事實認定(事實認定是下級法院要做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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