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 三、懲戒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辯護、代理或代表。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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