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67 條
- 1.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 一、當事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 2.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3.第一項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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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67條規定上訴狀四款必備事項:當事人、被上訴判決、不服程度、上訴理由,並須具體指摘違法及附證據。
Q · 公務員懲戒上訴狀要寫什麼才不會被駁回?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67條,上訴狀第一項必備四款:當事人、第一審判決及上訴陳述、不服之程度(全部廢棄或部分廢棄)、上訴理由。第二項要求上訴理由必須具體寫出原判決違背的法令條文及對應的事實。第三項要求附上必要證據。漏寫任一項,輕則限期補正,重則直接以上訴不合法駁回。
白話解讀
上訴不是寫一封抱怨信給法院。本條把上訴狀的格式釘死,少一項都可能讓你的上訴在進入實質審查前就被駁回。第一項列出四個必備項目:當事人、被上訴的判決、不服的程度(要全部廢棄還是部分廢棄)、上訴理由。第二項把「上訴理由」進一步要求:不能只寫「法律用錯了」,必須具體寫出原判決違背了哪一條法令、原判決中哪段事實對應這條違法。第三項要求附上必要證據。為什麼立法者把規定寫得這麼細?因為公務員懲戒第二審是法律審,法官只看書面審查為原則,如果上訴狀寫得不夠具體,法官根本無從判斷該不該開庭。這條就是你進入第二審的入場券,門票格式不對,進不去。
法律定性
公務員懲戒法第67條規範公務員懲戒第二審上訴狀之法定應載事項,包含當事人、被上訴判決、不服程度、上訴理由四款形式要件,並要求上訴理由必須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對應事實,為公務員懲戒二級二審制下進入法律審的程序性入口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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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訴狀我可以自己寫嗎?▾
可以,公務員懲戒程序不採強制律師代理。但本條把訴狀格式要求得很嚴,當事人最容易漏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要寫全部廢棄還是部分廢棄)和「上訴理由的具體對應」(不能只寫法律用錯,要寫違背哪條法令對應哪段事實)。如果案情重大或涉及高階懲戒(撤職、休職),強烈建議找熟悉公務員懲戒法的律師。律師寫的訴狀和當事人自己寫的差別不在文采,在於每個欄位是否精準到位。
Q2如果我訴狀格式有錯,法院會直接駁回還是會通知我補正?▾
看情況。如果是第一項列的形式要件(漏寫當事人、被上訴判決等),法院通常會限期命補正,補正內就沒事。但如果是第二項的具體上訴理由(沒有指出原判決違背哪條法令),實務上會被認定為「上訴理由欠缺具體性」,依第69條第1項裁定駁回,不給補正機會。訴狀寫完務必檢查兩件事:第一是形式欄位齊不齊(這個有救),第二是上訴理由具體不具體(這個沒救)。
Q3公務員懲戒上訴期間多久?逾期會怎樣?▾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為二十日不變期間,從收到判決翌日起算。逾期絕對失權,法院不會酌量。如果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依第68條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兩個期間都是不變期間。實務上很多當事人因為等存證信函、找律師、蒐集證據導致期間超過,建議先提上訴狀(即使內容陽春),再補理由書,爭取雙倍時間。
Q4公務員懲戒法第67條是什麼?▾
規範公務員懲戒第二審上訴狀的法定應載事項,是民國109年配合二級二審制新增的程序入口條文。
Q5上訴狀的「不服之程度」是什麼意思?▾
指你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範圍,要明確寫出是全部廢棄還是廢棄關於某部分(例如只廢棄懲戒種類部分)。
Q6什麼叫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
不能只寫「法律用錯了」,必須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的法令條文(含條項款)以及對應第一審判決中哪段事實。
Q7公務員懲戒法第67條跟民訴第470條差在哪?▾
本條規範公務員懲戒上訴,民訴470規範民事第三審上訴。兩者格式要件幾乎一模一樣,因為都是法律審。
Q8公務員懲戒上訴狀怎麼寫?▾
依本條第1項列四款形式欄位 → 依第2項具體指摘違法及對應事實 → 依第3項附必要證據 → 提交原懲戒法庭。
Q9上訴期間二十日怎麼算?▾
從收到第一審判決翌日起算,遇假日順延末日。逾期絕對失權,例外回復原狀條件嚴苛。
Q10公務員懲戒上訴要花多少錢?▾
公務員懲戒程序免徵裁判費。律師費依案件繁簡 8-30 萬不等,高階懲戒(撤職)建議委任。
Q11怎麼證明原判決違背法令?▾
引用第一審判決原文 + 對照法令條文 + 學說判例 + 訴訟資料中相關證據,建立違法與事實的對應關係。
Q12公務員懲戒上訴 vs 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差在哪?▾
懲戒是司法權(懲戒法庭)作成處分後的上訴;復審是行政權(保訓會)對人事處分的救濟,前置於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consequence | legal_basis |
|---|---|---|
| 形式欄位漏寫(如漏寫當事人) | 限期命補正 | 公務員懲戒法第69條第1項 |
| 不服之程度模糊(沒寫全部或部分) | 通常限期補正 | 實務見解 |
| 上訴理由不具體(只寫「法律用錯」) | 直接裁定駁回,不給補正 | 公務員懲戒法第69條第1項 |
| 未附必要證據 | 視情況可補提,但影響說服力 | 本條第3項 |
| 未表明上訴理由 | 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 | 公務員懲戒法第6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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