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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6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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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
內未表明
上訴理由
者,
上訴人
應於提起
上訴
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
懲戒
法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懲戒法庭以
裁定駁回
之。
判決
宣示
或公告後
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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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處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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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23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2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6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8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再審 §8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執行 §9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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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上訴:1上訴後應「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懲戒法庭。 2未提出(理由書)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懲戒法庭以裁定駁回(上訴)之。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二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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