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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懲戒法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懲戒法庭以裁定駁回之。
  2.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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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上訴:1上訴後應「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懲戒法庭。    2未提出(理由書)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懲戒法庭以裁定駁回(上訴)之。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二十日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