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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原懲戒法庭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
  2.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懲戒法庭。
  3. 原懲戒法庭送交訴訟卷宗於懲戒法庭第二審,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及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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