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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7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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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別有規定外,
懲戒
法庭第二審應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
上訴理由
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
法令
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懲戒法庭第二審得斟酌之。
依前條規定行
言詞辯論
所得闡明或補充
訴訟關係
之資料,懲戒法庭第二審亦得斟酌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懲戒處分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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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2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6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8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再審 §8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執行 §9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9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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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審為法律審(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第一審➡️認定事實 第二審(最終審)➡️法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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