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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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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懲戒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2. 2.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76條規定,懲戒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無理由者應駁回;原判決理由不當但結論正當者仍駁回。

Q · 公務員懲戒第二審上訴會被駁回嗎?

會。上訴無理由或結論正當都會駁回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76 條第一項,懲戒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判決。第二項補充:原判決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結論正當者,仍以上訴為無理由駁回。二審審查重點是判決結論是否合法,不是判決理由是否完美。若上訴攻擊只停留在原判決理由瑕疵卻沒推翻結論的正當性,本條會直接擋下勝利。

深度解讀

上訴的人常有一個錯覺:「我只要證明原判決理由錯了,我就贏了」。這條法律打碎這個錯覺。它說:原判決的理由就算不正當,但如果依其他理由認為結論是正當的,二審仍然會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你的上訴。為什麼?因為訴訟的目的不是讓判決寫得漂亮,是讓正確的結果落地。一審法官可能用了錯的理由,但碰巧結論是對的,二審的工作不是幫他「修飾理由」,而是維持那個正確的結論。對你的意義是:上訴的攻擊重點不能停在「原判決寫錯了什麼」,必須打到「正確的結論應該是什麼」。如果你只挑理由的毛病而忽略整體結論的攻防,你會發現你贏了道理但輸了案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懲戒名詞
  • 上訴名詞
  • 駁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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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法第 76 條規定:「懲戒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懲戒法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