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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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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
  2. 2.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3. 3.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
  4. 4.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 81 條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撤回上訴,但撤回後喪失上訴權,不可再提。

Q · 公務員懲戒上訴撤回後可以反悔再提嗎?

不行。撤回即永久喪失上訴權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81 條第 2 項,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撤回那一秒就是這個案件上訴的終結,就算原本的上訴期間還沒到、就算過幾天反悔,都不能再提一次。撤回的形式原則上要寫書狀,但在言詞辯論時當場用口頭撤回也行,會被書記官記入筆錄並送達他造。

白話解讀

上訴提了一半,你開始後悔。可能是因為和對方私下談攏了,可能是因為律師費用比預期高,也可能是因為你重新評估後覺得勝算不大。第81條告訴你:你可以撤回上訴,但這是一扇單向門。撤回的瞬間,你不只是「停止這次上訴」,而是永久喪失這個案件的上訴權。意思是,就算你過幾天反悔了,就算上訴期間還沒到,你都不能再提一次。法律的設計是要讓對造能信賴你撤回的決定,所以給予「不可逆轉」的效果。撤回的形式很彈性:原則上要寫書狀,但在言詞辯論中當場用口頭撤回也行。重點是:在你按下撤回鍵之前,你必須清楚這是不可挽回的。多少人在情緒激動下撤回,事後才發現自己關上了唯一的救濟之門。

法律定性

公務員懲戒法第 81 條為公務員懲戒上訴審程序中的撤回規定,明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上訴,撤回後永久喪失上訴權,原則應以書狀為之,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表示並由書記官記入筆錄送達他造。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回上訴後,上訴期間內可以再提一次嗎?

不行。第 81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撤回那一刻你就永久失去這個案件的上訴機會,就算原本的上訴期間還沒過完。律師圈有句話「撤回上訴比撤回告訴危險十倍」,撤回告訴在某些情況下還能再提,撤回上訴是一去不回頭。在按下這個按鈕前,務必確認你能接受第一審判決變成永久的結果。

Q2如果是因為和解才撤回上訴,對方反悔了怎麼辦?

你的上訴權已經喪失,回不去了。但和解契約如果有效,你可以依和解契約對對方請求履行(民事問題),這是另一個獨立的程序。正確的順序是先簽好正式書面和解書,確保對方履行的擔保(例如取得本票、不動產設定抵押等強制執行依據),再撤回上訴。順序顛倒就是把所有籌碼提前交出去,對方反悔你只剩民事訴訟可以追,但時間和金錢成本可能比原本還高。

Q3公務員懲戒法第 81 條是什麼?

規範公務員懲戒上訴審撤回程序的條文,明定撤回時點限制、不可逆效果及書狀/言詞兩種形式要件。是上訴審程序裡最危險的一個按鈕。

Q4什麼叫喪失上訴權?

撤回上訴後,就同一案件永久不得再提上訴的法律效果。即使原本的上訴期間還沒過完,也無法再提一次。

Q5什麼叫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

懲戒法庭就上訴案件實體爭點作成的最終判決,於法庭宣讀(宣示)或公布欄張貼(公告)的時點。此時點後上訴程序即告終結,無從撤回。

Q6言詞辯論期日是什麼?

懲戒法庭審理上訴案件的正式開庭日,當事人雙方到庭辯論。此時點撤回上訴可口頭為之,由書記官記入筆錄。

Q7公務員懲戒法第 81 條撤回上訴怎麼做?

選擇書狀(撰寫撤回上訴狀向懲戒法庭遞狀)或言詞辯論時口頭聲明(書記官記入筆錄)。必須在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為之。

Q8和解後被要求撤回上訴怎麼做?

先簽好正式書面和解書 → 取得對方履行擔保(本票、抵押權設定)→ 才撤回上訴。順序絕不能顛倒,否則對方反悔你只剩民事訴訟可追。

Q9撤回上訴書狀怎麼寫?

記載當事人姓名、案號、撤回意旨「上訴人謹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81 條第 1 項撤回上訴」,並簽名或蓋章,向受理之懲戒法庭遞狀。

Q10口頭撤回後筆錄怎麼處理?

書記官當場記入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當事人不在場,筆錄應送達他造(第 4 項)。送達後撤回對所有當事人生效。

Q11撤回上訴 vs 撤回告訴差在哪?

撤回告訴在某些情況下還能再提,撤回上訴則永久喪失上訴權。一個是民事或刑事的告訴撤回,一個是上訴審的撤回,效果完全不同。

Q12公務員懲戒法 81 條 vs 民訴 459 條撤回上訴差在哪?

兩者結構相似(都是撤回後喪失上訴權),但管轄不同:81 條限公務員懲戒程序,民訴 459 條限民事案件。學說常作互相對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撤回上訴撤回告訴撤回起訴撤回移送案件
可否再提不行(喪失上訴權)視情況可再提視情況可再提視情況需經被付懲戒人同意
時點限制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判決確定前(部分要對方同意)第一審判決前
形式要件原則書狀;言詞辯論時得口頭書面或當庭口頭書狀為主視程序階段
對造同意要件不需不需已言詞辯論後需對造同意已言詞辯論者需被付懲戒人同意(第 45 條)

撤回上訴

可否再提
不行(喪失上訴權)
時點限制
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
形式要件
原則書狀;言詞辯論時得口頭
對造同意要件
不需

撤回告訴

可否再提
視情況可再提
時點限制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形式要件
書面或當庭口頭
對造同意要件
不需

撤回起訴

可否再提
視情況可再提
時點限制
判決確定前(部分要對方同意)
形式要件
書狀為主
對造同意要件
已言詞辯論後需對造同意

撤回移送案件

可否再提
視情況需經被付懲戒人同意
時點限制
第一審判決前
形式要件
視程序階段
對造同意要件
已言詞辯論者需被付懲戒人同意(第 45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 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 292 條(控訴の取下げ)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 8 조 준용 민사소송법 제 393 조(항소 취하)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 64 条(撤诉)相關
德國VwGO § 126(Berufungsrücknahme im Verwaltungsprozess)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L. 411-2(désistement d'appel)
美國FRAP Rule 42 (voluntary dismissal of appe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522 全文修正)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上訴權係為保護上訴人之利益而設,自應許其撤回上訴。惟上訴案件,若經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則因上訴程序業已終結,即無撤回之可言,故於第一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以明其旨。   三、當事人撤回上訴後,其得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之權利即歸於消滅,不得更行提起上訴,爰設第二項明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俾有依據。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係規範撤回上訴之程式,原則上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以期簡便。惟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以期明確。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俾他造知有撤回上訴之事實。

  • 上訴人名詞
  • 宣示名詞
  • 上訴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送達名詞
(109052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上訴權係為保護上訴人之利益而設,自應許其撤回上訴。惟上訴案件,若經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則因上訴程序業已終結,即無撤回之可言,故於第一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以明其旨。   三、當事人撤回上訴後,其得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之權利即歸於消滅,不得更行提起上訴,爰設第二項明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俾有依據。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係規範撤回上訴之程式,原則上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以期簡便。惟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以期明確。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俾他造知有撤回上訴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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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法第 81 條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懲戒法第 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