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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別有規定外,經廢棄原判決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將該案件發回懲戒法庭第一審。
  2. 前項發回判決,就懲戒法庭第一審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3. 懲戒法庭第一審應以懲戒法庭第二審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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