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案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 二、原判決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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