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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