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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務員懲戒法 第 88 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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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 88 條規定再審訴狀三件套:當事人、聲明不服判決及陳述、再審理由加遵守不變期間證據,並附確定判決繕本。

Q · 公務員懲戒再審訴狀要寫哪些東西?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88 條,再審訴狀必須表明三款事項並附確定判決繕本:第一是當事人資訊;第二是聲明不服哪個判決並陳述提起再審的請求;第三是再審理由加上「遵守三十日不變期間之證據」。第三款最容易被漏,光寫理由不附證明何時知悉理由的證據,法院仍可程序駁回。

白話解讀

三十天的倒數計時開始,你決定提再審了。但你不能拿著一張紙寫「我要再審」就丟到懲戒法院,這條告訴你訴狀必須長什麼樣子。三件事缺一不可:當事人是誰、聲明不服哪個判決並陳述你的請求、再審理由加上能證明你遵守三十日不變期間的證據。最後一點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地雷:你不只要說「我有再審理由」,還要附上「我在期間內知悉/發現這個理由」的證據,否則法院可能直接以程序不合法駁回,連實質審查的機會都沒有。再加上一份確定判決繕本當作戰場圖,你的訴狀才算完整。很多自己提再審的當事人栽在這裡,不是因為他們沒有理由,而是因為訴狀格式不齊,三十天過了還在補件。

法律定性

公務員懲戒法第 88 條為公務員懲戒再審程序的訴狀格式規範,明定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三款書面事項(當事人、不服判決陳述、再審理由與遵守不變期間證據)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是進入再審實質審查的程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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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自己寫再審訴狀可以嗎?需要請律師嗎?

法律上可以自己寫。公務員懲戒法第 88 條規定的三款要件加一份判決繕本是最基本門檻。若再審理由相對單純(明顯新證據、有公開違憲解釋),自行撰寫可行;若涉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法官違背職務這類需法律論證的理由,律師價值會明顯顯現。實務上就算自己寫,至少花一兩萬請律師看一次訴狀草稿,比起再審本身可能影響的職務與薪資非常划算。

Q2確定判決繕本去哪裡拿?

向原本作出判決的懲戒法庭聲請。實務上可直接到法院書記處提出聲請,繳交少額影印費即可取得,電子卷證盛行後也可線上申請。實務建議在判決確定當天就主動聲請一份留底,不要等到要提再審才匆匆聲請,避免吃掉準備實質內容的時間。

Q3訴狀第三款的「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漏附會怎樣?

懲戒法庭通常會依第 90 條第 1 項認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連實質審查的機會都沒有。法院實務上會先給補正期間,但若卡在三十日不變期間最後幾天才送件,補正時間可能不夠。實務建議:把新證據來源時間戳、新聞發布日、刑事判決送達證書等「鎖死期間起算點」的書面,與訴狀一起一次遞齊,不要賭法院願意給補正。

Q4公務員懲戒再審訴狀要寫什麼?

三款事項:當事人、聲明不服判決及陳述、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

Q5什麼叫「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標明欲不服的懲戒判決字號日期、主文內容,並明確寫出請求懲戒法院如何處理(廢棄、變更為較輕處分等)。

Q6什麼叫「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證明你在第 86 條三十日內知悉再審理由的書面,如新證據取得日、新聞日期、刑事判決送達證書。

Q7確定判決繕本是什麼?

經法院認證、與原本內容一致的判決書複本,作為再審戰場圖,向原懲戒法庭書記處聲請。

Q8公務員懲戒再審訴狀怎麼寫?

依本條三款分段:第一段寫當事人 → 第二段標明不服判決字號加請求 → 第三段詳述再審理由並附期間證據 → 最後附確定判決繕本。

Q9確定判決繕本怎麼聲請?

向原作出判決的懲戒法庭書記處提出聲請,繳少額影印費即可取得;電子卷證盛行後也可線上申請。

Q10新證據再審的「期間證據」要附什麼?

附證明你「何時取得新證據」的書面,如證物來源說明、刑事判決送達證書、新聞發布日期等鎖死三十日起算點的文件。

Q11訴狀少寫一款還來得及補嗎?

懲戒法庭通常會給補正期間,但若已接近三十日不變期間末端,補正時間可能不夠,安全做法是一次遞齊。

Q12懲戒法第 88 條再審訴狀 vs 行政訴訟法第 277 條再審訴狀差在哪?

三款要件結構幾乎一字不差,差別在管轄(懲戒法院 vs 行政法院)與添附文件名稱,律師若有行政訴訟再審經驗訴狀模板可直接遷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懲戒法第88條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7條再審
管轄法院懲戒法院原判決之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
訴狀三款要件當事人 / 不服判決陳述 / 再審理由及期間證據當事人 / 不服判決陳述 / 再審理由及期間證據
添具文件確定判決繕本原判決繕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第 92 条以下(不利益処分の審査請求)/人事院規則 13-1
🇰🇷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 제76조 및 공무원징계령 제24조의2(재심사 청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三章 申訴與控告(第94-97條)
🇩🇪 德國Bundesdisziplinargesetz (BDG) §§ 70-71 Wiederaufnahme des Verfahrens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L.532-1 et suivants(recours en révision disciplinaire)
🇺🇸 美國Civil Service Reform Act / 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 (MSPB) reopening procedures, 5 CFR § 1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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