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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
  2. 對於懲戒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
  3. 對於懲戒法庭之第二審判決,本於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懲戒法庭第一審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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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就新事實證據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回原懲戒法庭第二審管轄。(違背法令審)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  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回原懲戒法庭第一審管轄。(法律審)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再審➡️找原來判決的法庭(若第一審判決出來沒上訴,則之後若要再審就要找第一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