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懲戒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書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但認其訴為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 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者,懲戒法庭得逕為裁判。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務員懲戒法 第8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