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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審之訴,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三章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2.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章之規定,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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