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21

快速跳轉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因和解而終結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者,由原和解法院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21條的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因和解而終結的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如果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則由原和解法院受理。這意味著如果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的訴訟因達成和解而結束,但其中一方當事人希望繼續進行審判,這個要求可以由原本進行和解的法院接受。以下是一個與此相關的例子: 例如,A和B之間發生了一起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而在這起訴訟的過程中,他們雙方達成了和解並終止了案件。然而,稍後A後悔了他的決定,希望繼續進行審判。根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21條的規定,A可以向原本進行和解的法院提出請求,要求繼續審判。如果法院接受了這個請求,則案件將重新進入審判程序。

立法沿革 1

(1110531 全文修正)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因和解而終結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者,由原和解法院受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因和解而終結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如當事人因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請求繼續審判者,因請求繼續審判有理由時,將使已終結之訴訟程序回復,爰參考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意旨,明定不論繼續審判事件繫屬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或施行後,如原和解係由高等行政法院所為,繼續審判事件仍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如原和解係由最高行政法院所為,繼續審判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至於若請求繼續審判有理由而使原訴訟程序回復後,因該原訴訟程序係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別適用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依舊法或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審理,附此敘明。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和解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因和解而終結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如當事人因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請求繼續審判者,因請求繼續審判有理由時,將使已終結之訴訟程序回復,爰參考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意旨,明定不論繼續審判事件繫屬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或施行後,如原和解係由高等行政法院所為,繼續審判事件仍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如原和解係由最高行政法院所為,繼續審判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至於若請求繼續審判有理由而使原訴訟程序回復後,因該原訴訟程序係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別適用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依舊法或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審理,附此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21 條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因和解而終結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者,由原和解法院受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