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24

快速跳轉
  1. 1.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行政法院之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證據之聲請及其強制執行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由原行政法院依舊法之規定審理。其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二、已終結者:其抗告,除舊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外,適用舊法之規定。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提起抗告者,亦同。
  2. 2.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准許之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其聲請撤銷,向原裁定法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24條,對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行政法院的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證據之聲請及其強制執行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尚未終結者:由原行政法院依舊法之規定審理。其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2. 已終結者:其抗告,除舊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外,適用舊法之規定。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提起抗告者,亦同。 此外,對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准許的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若要聲請撤銷,則需向原裁定法院提出申請。

立法沿革 1

(1110531 全文修正)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證據之聲請及其強制執行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由原行政法院依舊法之規定審理。其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二、已終結者:其抗告,除舊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外,適用舊法之規定。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提起抗告者,亦同。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准許之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其聲請撤銷,向原裁定法院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修正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四條及第三百條規定,保全證據、假扣押及假處分之聲請,由地方行政法院或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又修正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漸進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範圍(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須強制律師代理);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部分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由於修正行政訴訟法已對行政法院之事務管轄有所調整,保全證據、假扣押及假處分之管轄法院,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亦有變動可能,而有增訂過渡規範之必要。爰參考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意旨,修正本條規定。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繫屬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證據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抗告名詞
  • 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行政訴訟法235條文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並修正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四條及第三百條規定,保全證據、假扣押及假處分之聲請,由地方行政法院或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又修正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漸進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範圍(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須強制律師代理);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部分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由於修正行政訴訟法已對行政法院之事務管轄有所調整,保全證據、假扣押及假處分之管轄法院,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亦有變動可能,而有增訂過渡規範之必要。爰參考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意旨,修正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24 條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證據之聲請及其強制執行事件,於修正行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