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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行政法院之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證據之聲請及其強制執行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由原行政法院依舊法之規定審理。其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二、已終結者:其抗告,除舊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外,適用舊法之規定。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提起抗告者,亦同。
  2.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准許之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其聲請撤銷,向原裁定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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