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
行政訴訟法
修正施行前,已因
和解
而終結之
簡易訴訟程序
事件,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和解係由高等
行政法
院為之者:由地方行政法院受理繼續審判事件。 二、原和解係由最高行政法院為之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繼續審判事件。
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之繼續審判事件,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