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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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書及預算書,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本院備查。
- 2.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陳報本院備查。其中年度決算書並應附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必要時本院得調閱其查核工作底稿或諮詢之。
- 3.前二項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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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共有三項款。根據第一項款,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書及預算書,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本院備查。這表示基金會需要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內準備年度工作計畫書和預算書,並提交給相關機構備查。 根據第二項款,基金會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需要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備查。其中,年度決算書必須附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需要注意的是,本院在必要時可以調閱會計師的查核工作底稿或諮詢相關內容。 最後,根據第三項款,預算書和決算書必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錄以及相關附表。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001&FLNO=1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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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