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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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會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訂定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陳報本院備查。
- 2.前項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薪資及財產管理辦法。 六、內部稽核作業手冊。 七、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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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11 條,該基金會的會計事務處理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此外,基金會應制定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該制度的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 1. 總說明:對制度的整體介紹和目的。 2. 帳簿組織系統圖:對帳簿的組織結構進行說明。 3. 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及會計報表的說明與用法:包括會計科目的分類方法、帳簿的使用方法、會計憑證的填寫要求以及會計報表的編製方式等。 4.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對基金會日常的會計事務處理流程進行說明。 5. 收款、付款、薪資及財產管理辦法:對收款、付款、薪資發放以及財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說明。 6. 內部稽核作業手冊:對基金會內部稽核工作的流程和要求進行說明。 7. 其他應行規定事項:根據需要列舉應該包含的其他事項。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會計事務和內部稽核工作能夠遵守規章制度,保證透明性和財務管理的有效性。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S0090184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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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