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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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會就其組織、員額編制及涉及專職人員人事經費等事項,應訂定相關辦法,報經本院核定。
- 2.基金會對於前條以外專職人員之進用、解任(雇)、管理、獎懲等,應訂定人事相關管理規定,陳報本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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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基金會應根據其組織、員額編制以及專職人員的人事經費等事項,制定相關辦法,並提交給司法院核定。 2. 基金會對於非前條所提及的專職人員的聘用、解除雇傭、管理、獎懲等事項,應制定相關的人事管理規定,並提交給司法院備查。 以上資料參考來自「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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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