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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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對於執行長、副執行長、分會會長、分會執行秘書、審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各專門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重要職位人員之相關事項,除依本法、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規定外,應另行訂定聘任及不適任予以解任之標準,並詳訂其職權與義務,陳報本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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