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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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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對於執行長、副執行長、分會會長、分會執行秘書、審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各專門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重要職位人員之相關事項,除依本法、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規定外,應另行訂定聘任及不適任予以解任之標準,並詳訂其職權與義務,陳報本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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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基金會對於執行長、副執行長、分會會長、分會執行秘書、審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各專門委員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