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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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就法律扶助申請事件及執行法律扶助業務之各項行政文件,應個別編定案卷管理,供本院查核;並應訂定文卷管理辦法,陳報本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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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基金會應就法律扶助申請事件及執行法律扶助業務所涉及的各項行政文件,個別編定案卷管理,供法院查核。此外,基金會還應訂定文卷管理辦法,並向法院提交備查。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基金會所執行的法律扶助業務能夠得到法院的監督和審查。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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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