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6

快速跳轉
  1. 1.基金會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召開會議時,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院。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
  2. 2.前項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陳報本院備查。
  3. 3.本院對於會議議案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列席會議,並表示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6條,該條分為三項規定: 1. 基金會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的召開需要在會議前十日通知本院,通知內容包括會議日期及議程。然而,如果因緊急事故需要召集臨時會議,則不受十日前通知的限制。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該條第一項的相關範例。 2. 會議紀錄應在會後一個月內陳報本院備查。這表示基金會需要將會議的相關紀錄提交給本院,以供其查閱。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該條第二項的相關範例。 3. 當本院認為必要時,有權派遣員工列席會議並表示意見。這意味著本院可以派員參加基金會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並對會議議案提出意見。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該條第三項的相關範例。 由於參考資料並未具體提到辦法的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資訊。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基金會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召開會議時,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院。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