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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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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得設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執行本辦法所定各項監督管理及審事項。
  2. 2.委員會設委員九人,除由院長指派本院副秘書長及相關廳處主管擔任外,得遴聘具有法學、會計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或專家擔任之。
  3. 3.前項本院指派擔任之委員,任期隨職位進退;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4. 4.委員會由本院副秘書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秘書長不能召集並擔任主席時,由副秘書長指定之人代理之。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或簡任職人員擔任,負責相關幕僚工作。
  5. 5.委員會並得依業務需要設各種小組。
  6. 6.依第二項遴聘之委員,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支領出席費,並核實報支交通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如下: 1. 司法院設立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該辦法中所規定的監督管理和審核工作。 2. 委員會由九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由院長指派的副秘書長和相關廳處主管,也可以聘請具有法學、會計或其他專業知識的學者或專家擔任。 3. 由院長指派的委員其任期與職位相關;由聘請產生的委員任期一年,可連任。 4. 委員會由副秘書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當副秘書長無法召集和擔任主席時,由副秘書長指定其他人代理。委員會設有一名執行秘書,由司法行政廳調派法官或簡任職員擔任,負責相關工作。 5. 委員會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組織各種小組。 6. 根據第2項聘請的委員,可以依相關法規規定領取出席費,並報销交通費用。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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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本院得設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執行本辦法所定各項監督管理及審核事項。委員會設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