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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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如下: 1. 司法院設立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該辦法中所規定的監督管理和審核工作。 2. 委員會由九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由院長指派的副秘書長和相關廳處主管,也可以聘請具有法學、會計或其他專業知識的學者或專家擔任。 3. 由院長指派的委員其任期與職位相關;由聘請產生的委員任期一年,可連任。 4. 委員會由副秘書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當副秘書長無法召集和擔任主席時,由副秘書長指定其他人代理。委員會設有一名執行秘書,由司法行政廳調派法官或簡任職員擔任,負責相關工作。 5. 委員會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組織各種小組。 6. 根據第2項聘請的委員,可以依相關法規規定領取出席費,並報销交通費用。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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