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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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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金會一切款項之提領,應有執行長、主辦會計及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但執行長得授權代簽人簽章。
  2. 2.基金會分會對於款項之提領及支出,應有分會會長、執行秘書及主辦會計(或出納)三人分別簽章。
  3. 3.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之聘任及解任,應報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基金會款項的提領和支出手續,以及主辦會計和出納的聘任和解任事項。 根據第 1 條,基金會的款項提領需要有執行長、主辦會計和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並且執行長可以授權代簽人進行簽章。這一條規定了對於款項的提領必須經過多人的授權和簽署,以確保款項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根據第 2 條,基金會分會對於款項的提領和支出也需要有分會會長、執行秘書和主辦會計(或出納)三人分別簽章。這是基金會分會的財務管理程序,保證款項提領和支出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根據第 3 條,主辦會計和出納人員的聘任和解任事項需要報董事會和監察人會議備查。這一條規定了對於主辦會計和出納人員的遴選和管理程序,確保他們的資格和責任都得到適當的監督和審核。 根據以上資訊,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基金會款項的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並強調多方簽署的原則。這些措施旨在防止款項的不當使用和濫用,保障基金會和捐助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40067)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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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基金會一切款項之提領,應有執行長、主辦會計及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但執行長得授權代簽人簽章。基金會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