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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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資金之支出,以與設立目的有關之活動為限,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員工或團體給予任何不合法令或不合理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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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基金會所使用的資金應與設立目的相關,不能超出設立目的的範圍,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員工或團體提供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利益。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範例:如果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設立目的是提供法律援助給弱勢群體,那麼基金會使用的資金應該用於支付法律援助服務的相關費用,而不能被用於特定人、員工或團體的個人利益。例如,基金會不能將資金用於支付員工的私人旅遊費用,這樣的支出就超出了設立目的的範圍,且不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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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