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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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監督管理基金會之範圍,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業務狀況。 七、提供法律扶助之品質。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受監督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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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司法院對於基金會的監督管理範圍應包括以下各項事項: 1. 設立許可事項:這指的是對基金會的成立過程進行審核和許可,確保基金會的合法性和符合法律規定。 2. 組織及設施狀況:這涵蓋了基金會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辦公設施等方面,確保基金會的運作符合相關要求。 3. 年度重大措施:這指的是基金會在每年制定的重大措施和計劃,包括財務、業務、法律扶助品質等方面。 4. 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這涉及到基金會的財產、基金和孳息的保管、運用情況,確保合法、適當且符合相關規定。 5. 財務狀況:這主要是關注基金會的財務狀況,包括資金筹集、收支狀況和財務報表等,確保基金會的財務運作健康。 6. 業務狀況:這是關注基金會的法律扶助業務的執行狀況,確保基金會能夠恰當、高效地提供法律扶助服務。 7. 提供法律扶助之品質:這關注基金會提供的法律扶助服務的品質,包括專業性、效率性等方面,確保公民在獲得法律扶助時能夠得到優質服務。 8.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受監督之事項:這指的是根據其他相關法律和規定,需要進行監督和管理的事項,以確保基金會的合法運作。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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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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