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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2. 聲請書或答辯書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3. 聲請書及答辯書公開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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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受理聲請案件→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目的為公益) 2個資應予限制公開。 3由司法院定之。 4不受理→不公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