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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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法院或檢察官在核發證人保護書或停止、變更、同意停止或變更證人保護措施之前,必須訊問聲請人、受保護人或相關之人。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徵詢執行機關的意見。 參考資料: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
- 核名詞
- 證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聲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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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