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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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或檢察官受理證人保護之聲請,應即時處理。
- 2.核發證人保護書,應記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並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載明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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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受理證人保護的聲請時,應立即進行處理。根據本法第7條第1項各款所列的事項,核發證人保護書應該記載相關內容,並且按照本法第12條第3項、第13條第3項以及該細則第20條第2項的規定,載明一些必要的事項。請注意,這只是針對第11條的概括,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以得到更詳細和具體的解釋。
- 證人名詞
- 核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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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