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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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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證人保護書,自送達受禁止或限制之特定人時起生效。
  2. 2.本法證人保護期間之起算,除前項情形外,依證人保護書之記載,未記載者,自證人保護書發之日起算。
  3. 3.保護期間屆滿,未經檢察官或法院再許可執行保護證人之措施者,執行機關應即停止執行保護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 1. 證人保護書的生效時間:根據本條第二項的規定,當證人保護書送達特定人時,即開始生效。 - 範例:如果對象為被告,當證人保護書送達給被告之後,保護書即生效。 2. 證人保護期間的計算:除非特定情形,否則根據保護書上的記載進行計算,如果保護書上沒有明確記載,則從核發保護書的日期開始計算。 - 範例:如果一個證人保護書上寫明保護期間為一年,則從核發保護書的日起計算,一年後保護期間屆滿。 3. 保護期間屆滿後的處理:如果在保護期間屆滿後,未經檢察官或法院再次許可執行保護措施,執行機關應立即停止執行保護措施。 - 範例:如果一個證人的保護期間為三個月,到期後執行機關未經法院再次批准,執行機關應立即停止證人的保護措施。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證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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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證人保護書,自送達受禁止或限制之特定人時起生效。本法證人保護期間之起算,除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