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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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 1. 證人保護書的生效時間:根據本條第二項的規定,當證人保護書送達特定人時,即開始生效。 - 範例:如果對象為被告,當證人保護書送達給被告之後,保護書即生效。 2. 證人保護期間的計算:除非特定情形,否則根據保護書上的記載進行計算,如果保護書上沒有明確記載,則從核發保護書的日期開始計算。 - 範例:如果一個證人保護書上寫明保護期間為一年,則從核發保護書的日起計算,一年後保護期間屆滿。 3. 保護期間屆滿後的處理:如果在保護期間屆滿後,未經檢察官或法院再次許可執行保護措施,執行機關應立即停止執行保護措施。 - 範例:如果一個證人的保護期間為三個月,到期後執行機關未經法院再次批准,執行機關應立即停止證人的保護措施。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證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核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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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