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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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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受身分保密之證人製作筆錄、文書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時,應以代號為之,並應製作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以密封套密封附卷。
  2. 2.前項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名,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對於受身分保密的證人所製作的筆錄、文書或其他可能識別其身分的資料,應以代號表示,並且需要製作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然後密封附卷。在製作對照表時,啟封者和傳閱者應該在卷面騎縫處簽名,並註明啟封和傳閱的日期,然後由啟封者再次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這樣的程序和要求是為了保障證人身分的保密性及證據的完整性。 例如,根據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如果有一個受身分保密的證人在證詞中提到了一個涉及他身份的信息,比如他的真實姓名,製作筆錄或其他文件時應以代號表示,然後在對照表中將代號與他的真實姓名對應起來,並密封附在文件上。在複查或傳閱文件時,啟封者和傳閱者應該簽署對照表,以確保文件的安全性並明確授權的使用和傳閱。這樣可以確保證人身份的保密,並確保證據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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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對受身分保密之證人製作筆錄、文書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時,應以代號為之,並應製作代號及真實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