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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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在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時,其保護的對象包括證人或與證人有密切利害關係的人。在採取這些保護措施後,司法警察機關應在七天內將應記載的事項以保密方式陳報檢察官或法院,以便核發證人保護書。 此外,如果證人認為在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刑事或流氓案件時本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的人有必要受到保護,可以根據本法第五條的規定提交一份聲請書,並附上相關資料說明聲請的原因,促請調查機關依據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先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其中,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解釋可以參考《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相關的內容。根據這一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在進行證人保護時,應注意對受保護對象的保護措施,並在必要時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其安全。例子可能包括提供身份保密,蒙面、變聲等方式進行問話,或者使用適當的隔離方式以避免被告人的干擾。然而,這些措施應當是與案件相關的,且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在組織犯罪或涉及到危害證人安全的案件中,這些保護措施可能會被採取。
- 司法警察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證人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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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