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5 條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大法官迴避: 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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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5 條,當事人可以聲請大法官迴避的情形包括: 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這表示當大法官符合前一條所列之情形時,如果不主動迴避,當事人可以聲請其迴避。 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這指的是除了前一條所列的情形之外,如果當事人可以足夠認定大法官的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也可以聲請其迴避。 根據最高法院院規合併大法官迴避法第一條,大法官的迴避制度乃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而設立,當事人可以聲請迴避,以確保裁判過程公平。最高法院院規合併大法官迴避法第四條則規定了如何提出迴避的程序,當事人需要提供能夠調查的證據,以釋明為何認為大法官的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至於參考資料,可以參照最高法院相關判例和相關的解釋或註釋,以更具體地了解迴避的要求和範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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