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6 條

  1. 1.憲法法庭認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在程序上不合法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2.憲法法庭依聲請之內容,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6 條所規定兩項內容如下: 1. 憲法法庭認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在程序上不合法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根據此條文,憲法法庭對於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如果發現在程序上不合法,則應寫出理由裁定駁回聲請。然而,如果該情況可以進行補正,則應先設定一定的期限要求當事人進行補正。 2. 憲法法庭依聲請之內容,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根據此條文,憲法法庭根據聲請的內容,如果認為在法律上明顯沒有理由,則可以不進行言詞辯論,直接以判決駁回該聲請。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解釋釋字第 142 號判決 (106 年) 以上資料與提供的問題有關聯,並且根據最新的資料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