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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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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憲法法庭認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在程序上不合法者,應附理由以
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憲法法庭依聲請之內容,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得不經
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
駁回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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