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6 條
- 1.憲法法庭認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在程序上不合法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2.憲法法庭依聲請之內容,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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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6 條所規定兩項內容如下: 1. 憲法法庭認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在程序上不合法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根據此條文,憲法法庭對於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如果發現在程序上不合法,則應寫出理由裁定駁回聲請。然而,如果該情況可以進行補正,則應先設定一定的期限要求當事人進行補正。 2. 憲法法庭依聲請之內容,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根據此條文,憲法法庭根據聲請的內容,如果認為在法律上明顯沒有理由,則可以不進行言詞辯論,直接以判決駁回該聲請。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解釋釋字第 142 號判決 (106 年) 以上資料與提供的問題有關聯,並且根據最新的資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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