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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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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憲法法庭認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在程序上不合法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2.憲法法庭依聲請之內容,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6 條所規定兩項內容如下: 1. 憲法法庭認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在程序上不合法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根據此條文,憲法法庭對於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如果發現在程序上不合法,則應寫出理由裁定駁回聲請。然而,如果該情況可以進行補正,則應先設定一定的期限要求當事人進行補正。 2. 憲法法庭依聲請之內容,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根據此條文,憲法法庭根據聲請的內容,如果認為在法律上明顯沒有理由,則可以不進行言詞辯論,直接以判決駁回該聲請。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解釋釋字第 142 號判決 (106 年) 以上資料與提供的問題有關聯,並且根據最新的資料提供。

  • 裁定駁回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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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6 條規定:「憲法法庭認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在程序上不合法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