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7 條
- 1.憲法法庭未依刖條規定處理者,應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被聲請之政黨,並限期命其提出答辯狀。
- 2.前項答辯狀應送達於聲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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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問題提到的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條,根據參考資料顯示,該條共有兩項。根據第1項規定,如果憲法法庭未依相關規定處理案件,則應將聲請書的繕本送達給被聲請之政黨,並限期命其提出答辯狀。換言之,當憲法法庭未按照規定處理案件時,應將申請書的繕本送達給被申請之政黨,並要求其在限期內提出答辯狀。 根據第2項規定,前項的答辯狀應該送達給聲請的機關。換言之,當被聲請之政黨提出答辯狀後,該答辯狀應該送達給聲請的機關。 這是根據參考資料針對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條的釋義,並且以最新的資料為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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