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憲法法庭未依刖條規定處理者,應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被聲請之政黨,並限期命其提出答辯狀
  2. 前項答辯狀應送達於聲請機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