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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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並由資深大法官主持之;資同以年長者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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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8 條》的規定,當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並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指定一個三人的受命大法官小組進行審理前的準備程序,由其中一位資深大法官擔任主持者。這樣的指定可以確保審理程序的公正性和專業性。根據資深法官排除以年長者為主持者,具體來說,一位具有豐富經驗和知識的資深大法官將被選為主持者,以確保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台灣某政黨提出解散案件,被認為應由憲法法庭審理,法庭可以根據第 8 條的規定,指定一個由三名大法官組成的小組作為受命大法官,負責進行審理前的準備程序,並由其中一位資深大法官擔任主持者,以確保審理程序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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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