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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並由資深大法官主持之;資同以年長者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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