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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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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委員由各法院院長聘任,其人數依各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造冊(附件一)層報或報司法院備查。
  2. 2.法院聘任前項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聘任總人數三分之一。但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關於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3條的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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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3 條規定:「調解委員由各法院院長聘任,其人數依各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造冊(附件一)層報或報司法院備查。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