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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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民事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之人數、資格、任期、聘任、考核、訓練及解任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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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2條,關於法院所屬各法院民事調解委員的人數、資格、任期、聘任、考核、訓練以及解任等事項,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均按照該辦法執行。根據該辦法,調解委員的人數、資格等要件以及如何聘任、解任等事宜都有明確的規定,並且可能會因法院所屬的不同而有所差異。至於具體的資格要求、任期長短、考核機制、訓練內容等細節,則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及相關法院所制定的相關規定,才能得到具體的資訊。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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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