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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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每年應將其聘任之調解委員,依區、鄉、鎮、市別及其專長與經歷列冊,供法官選任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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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7條規定,法院每年應將聘任的調解委員,按區域、鄉、鎮、市別以及其專長與經歷列冊,供法官在選任調解委員時參考。這意味著法院應該定期更新並提供該名單,以供法官評估和選任適合的調解委員。該項規定旨在確保法官在遴選時能夠考慮到調解委員的專業背景和經驗,以提供更有效的民事調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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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