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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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解委員任期二年。但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
- 2.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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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