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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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法院定之。但法院如認為需要,得命調解委員至同一法院轄區其他地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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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9 條,調解委員的服務地區和工作分配應考慮其志願、專長和住所等因素,由法院來決定。但如果法院認為有需要的話,可以命令調解委員到同一法院轄區其他地區服務。 參考資料: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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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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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