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12 條
- 1.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 2.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二月一日施行。
- 3.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 4.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條附圖二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5.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五章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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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给的上文,對於问题中的第12条法庭席位布置规则的解释如下: 1. 本规则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根据所给的情境,在本例中,这条规则的开始生效日期是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 2. 本规则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修正发布之条文,自一百十年二月一日施行。 根据所给的情境,在本例中,这条规则的修正发布条文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修正,并自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3. 本规则中华民国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修正发布之条文,除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根据所给的情境,在本例中,这条规则的修正发布条文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修正,除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外,其余部分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4. 本规则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发布之条文,除第二条附图二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根据所给的情境,在本例中,这条规则的修正发布条文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并且除了第二条附图二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外,其余部分自发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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