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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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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 2.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6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旁聽區的席位布置:在旁聽區中,應該設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位、學習律師席位以及記者席位。根據法庭的實際大小,可以增減旁聽席位的座椅數量。不過,如果本規則另有其他特定規定,那麼應遵從該規定。 2. 旁聽區的出入口設計:根據需要,在旁聽區的出入口門上,可以設計探視窗。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提到相關的法條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法條的釋義或相關的例子。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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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6 條規定:「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但本規則另有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