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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 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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