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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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2.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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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6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旁聽區的席位布置:在旁聽區中,應該設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位、學習律師席位以及記者席位。根據法庭的實際大小,可以增減旁聽席位的座椅數量。不過,如果本規則另有其他特定規定,那麼應遵從該規定。 2. 旁聽區的出入口設計:根據需要,在旁聽區的出入口門上,可以設計探視窗。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提到相關的法條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法條的釋義或相關的例子。
相關函釋 2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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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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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