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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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 2.法警於開庭時站立法庭審判活動區之適當位置,維護法庭秩序及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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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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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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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