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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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庭席位布置规则》第4條,有以下解釋: 1. 審判活動區的席位設置必須滿足一定的高度要求,法官席地板離地面的高度應在25公分至50公分之間。然而,如果法庭的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此要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法官席地板離地面的高度。 2. 法官席正前方的右側和左側下方分別設置書記官席以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這些席位都面向旁聽區。 3. 為了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審判長或法官可以根據法庭的大小和審判的需要,在法庭內適當的位置指定或增加席位。 4. 根據原則,在審判程序中需要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的人可以被配置在相應的位置上。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9月13日)
相關函釋 2 則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適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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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