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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溝通式家事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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