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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家事溝通法庭及家事參審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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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庭席位布置规则第3条,除了少年保护法庭和沟通式家事法庭之外,普通法庭需要用栏杆将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分隔开,并在栏杆的中间或两端设置活动门。这样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法庭的秩序和安全,确保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并提供适当的旁听条件。 参考资料: 台湾司法院法庭席位布置优化标准(民事法庭、刑事法庭):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tsukate.htm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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