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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2 條

  1. 各類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別如下: 一、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一)。 二、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 三、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如附圖二之一)。 四、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三)及少年保護法庭席位(如附圖四)。 五、行政訴訟法庭席位(如附圖五)。 六、懲戒法庭席位(如附圖六)。 七、職務法庭席位(如附圖七)。 八、家事法庭席位。分為一般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八)及溝通式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九)。 九、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一)及行政訴訟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二)。
  2.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庭席位布置,依其訴訟性質,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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