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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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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人曾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尚未喪失遴任資格者,不得再次聲請遴任。
  2. 2.違反前項情形者,司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11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人如果曾經經過任免委員會的審查合格,但尚未失去遴任資格,則不得再次申請遴任。 2. 如果聲請人違反了前項的規定,司法院有權駁回其遴任聲請。 參考資料與範例: -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62) - 根據該辦法第8條第1項,聲請人需先經過任免委員會的審查合格,方可聲請遴任。例如,如果某個聲請人在過去的遴任程序中經過審查合格,但尚未被任命為民間公證人,則他不得再次進行遴任程序。如果他無視這個規定,仍然提交遴任申請,則司法院有權駁回他的申請。

  • 聲請人名詞
  • 任免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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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11 條規定:「聲請人曾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尚未喪失遴任資格者,不得再次聲請遴任。違反前項情形者,司法院得駁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