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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人曾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尚未喪失遴任資格者,不得再次聲請遴任。
  2. 違反前項情形者,司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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