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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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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人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二年內不得再聲請遴任: 一、經司法院通知繳納證書費後,未於期限內繳納。 二、未依法參加職前研習。 三、未依法於期限內向所屬法院聲請登錄。 四、放棄遴任資格。
  2. 2.前項期間,自事由發生時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10條的規定,聲請人在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後,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遴任: 1. 未在司法院通知的期限內繳納證書費。 2. 未依法參加職前研習。 3. 未依法在期限內向所屬法院申請登錄。 4. 放棄遴任資格。 上述規定中,聲請人在任一情況下的違反行為,都會導致其在未來兩年內無法再次申請成為民間公證人。該期間的計算是從違反行為發生時開始計算。 資料來源: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相關函釋 7

  • 聲請人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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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10 條規定:「聲請人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二年內不得再聲請遴任: 一、經司法院通知繳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