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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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10條的規定,聲請人在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後,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遴任: 1. 未在司法院通知的期限內繳納證書費。 2. 未依法參加職前研習。 3. 未依法在期限內向所屬法院申請登錄。 4. 放棄遴任資格。 上述規定中,聲請人在任一情況下的違反行為,都會導致其在未來兩年內無法再次申請成為民間公證人。該期間的計算是從違反行為發生時開始計算。 資料來源: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相關函釋 7 則
- 聲請人名詞
- 任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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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