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如果公證人遴任證書遭遇滅失、遺失或毀損無法使用的情況,可以向司法院申請補發或換發證書。如果在補發後發現已報失的證書,應立即繳銷(銷毀)該證書。 2. 司法院核准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後,應將原先滅失、遺失或毀損的證書註銷(作廢),並按月列表送登司法院公報公告作廢。 上述解釋的內容僅基於提供的描述,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具體範例。
- 公證人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